网络文学的情感劳动、内容生产和消费解读——基于平台经济视角

2024-04-23 网络文学的情感劳动、内容生产和消费解读——基于平台经济视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网络文学经过二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被文化产业誉为和韩国电视剧、日本动漫、美国大片并列的四大世界级影响力文化输出。在自身拥有4.67亿[1]线上阅读受众的同时,网络文学还是影视、动漫、游戏的重要内容源头,拉动数字文化创意产业,有效带动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传统劳动过程相比,数字劳动的劳动场所和要素都发生了变化,这种转变将会深刻影响雇佣关系、劳动的控制过程和劳动报酬支付形式。[2]建立在数字经济基础上的网络文学不仅改变了传统文学写作、传播与销售方式,促成并加快了本身的产业化与资本化,使之从传统文学的附属品变成独立的文学品类。网络文学发生了巨变,它的变化进一步证明网络文学不仅仅是网络与文学的结合体,更是商业与文学的结合体。在这种背景下,纯粹用传统文学研究框架无法解释网络文学的全貌,无法理解为什么“类型化”的网络小说大行其道,从而无力解决网络文学所存在的系列问题。文学是时代的先声,也是社会的产物。本文以平台经济为理论框架,从平台情感劳动视角出发,结合社会现实与网络文学生态,重新阐释当下网络文学外在特征和内在属性,以及网络文学的生产模式与销售方式,并以此为切入点,尝试对网络文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之道。

一、相关研究回顾

研究网络文学之前,必须先弄清楚“网络文学”概念。传统文学强调网络文学的文学性,对网络文学概念的界定分为两种路径。第一种路径从通俗文学论出发,认为网络文学是指首发于网络、在线连载的超长篇通俗小说(郑崇选,2011)。[3]第二种路径从新媒介文学论出发,将之定义为以互联网和手机等数字媒体为中介进行生产、传播和阅读的文学类型(许苗苗,2015);[4]或者是以网络为媒介的新消遣文学(邵燕君,2020)。[5]大部分学者认为签约作者享受了“自由写作”,并没有主动承担对于社会和文化的责任担当,因此签约作者往往被冠名为“网络写手”,很少被称为“网络作家”乃至“网络作者”(曾照智、欧阳友权,2014)。[6]社会科学更多的是从数字视角看待网络文学,视其为平台经济的一种。网络文学诞生之初也是中国互联网技术崛起之时。强劲的数字技术,促使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变革。一种依托数字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的平台经济形成(胡慧、任焰,2018)。[7]这种可以收集、处理并传输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等经济活动信息的一般性数字化基础设施,称为数字平台,它为数字化的人类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提供基础性的运算力、数据存储、工具和规则(谢富胜、吴越、王生升,2019)。[8]基于此,社会科学研究者大体从以下三种路径进行研究。从异化劳动理论出发,在网络文学平台化运作时期,网络作家沦为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劳工”,劳动的动因异化为对高额商业利益的追逐(蒋淑媛、黄彬,2020)。[9]从劳动过程理论出发,网文平台通过产量竞赛、创意规训以及权责置换等方式,实现了对网文写手的“执行”“概念”与“契约”的三重控制,确保网文写手能够进行连续性、高质量和高承诺的劳动供给(张铮、吴福仲,2019)。[10]从众包生产模式理论出发,网络文学产业平台通过制造“梦想”的机会和技术控制,重建劳动价值体系,使网络作家积极地参与到自我规训的生产过程之中(胡慧、任焰,2018)。[11]尽管网络文学从诞生之初至今已经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但是学术界对于网络文学概念却言人人殊。究其根源,笔者认为是因为数字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上的网络文学从传统文学的附属品发展到拥有独立的生产模式及完善的产业链,这种质变的路线难以用一词概其全貌。梳理完文献可见,尽管传统文学与社会文学对于网络文学的商业性存在分歧,但是网络时代却是与消费时代重叠,在这种背景下,签约作者的情感输出肯定是要打上商业的烙印(邵燕君,2020)。[5]

社会学家霍克希尔德(Hochschild)通过对空乘人员劳动过程的研究,提出情感劳动(Emotional Labor)的概念,指出情感的商业运作已经成为服务业、零售业等行业的重要内容。她认为从事情感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服务的过程,类似体力劳动者制造商品的过程:双方均受制于规模生产的法则,但是情感服务更多地归属于机构所有而非个人。[12]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平台劳动作为一种新型劳动形式,越发普遍化。平台服务通过满足消费者的情感欲望获取收益,平台情感劳动者提供的情感无需依托线下服务或者实物,直接成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在此,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服务搭建的数字平台不仅成为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更是情感劳动的载体:满足特定期待的情感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媒介信息形式在数字平台上(以及在不同数字平台之间)传播和交换。[13]本文认为网络文学虽然是商业与文学的结合体,但是网络文学包含着签约作者的情感劳动,理应具备情感消费品的属性。

二、网络文学生产模式的变革:“写作”走向“生产”

20世纪90年代末期,网络文学开始起步,这个阶段网络文学只是作为传统文学的附属品,网络文学网站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盈利的能力,网站上的作品免费分享给读者阅读,网络文学作者并不创造商业利润。2003年VIP收费制度确立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商品属性,使得网络文学作品成为一种可以销售的情感消费品,同时也是网络文学作者从“写作”走向“生产”的标志。网络文学网站作为一个“售卖场”,向生产者(作者)收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此时网络文学作者类似“计件工”,网络文学网站按照其实际生产作品的数量计算薪酬。为了更多的获利,文学作为作者个人意识形态的意义遭到抛弃,用户(读者)的代入感与“爽”感成为作者创作时的首要目的。2008年盛大文学集团成立,它改变了网站仅作为“售卖场”的职能,着手对网站内的作品进行全版权运营。之后,大量资本进入网络文学行业,网络文学网站进入平台化运行模式,开始大量雇佣员工,并促使了一种新的职业诞生———网络文学签约作者。自此,网络文学平台成为资本方,读者变为消费者,签约作者成为负责满足用户欲望的数字劳工,“劳-资-客”三方关系形成。如此,在消费社会、网络空间的场域下,网络文学生产模式形成。

网络文学生产模式的确立不但打破了印刷媒介主观能动性的凝固化,作者可以随时获取读者反馈并及时更新剧情,而且打破了以作者思维为主导的传统文学单一叙事模式。在这种生产模式下,作者的主体意识被部分剥离,必须让渡一部分主观意识给平台。平台为了控制单个作者的创作内容,确保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消费市场的需求,于是网站编辑的权限被放大,他们充当着替平台挑选商品的角色,他们一方面要求作者根据读者反馈或者以往的市场经验进行内容创作或者内容修改,如果作品销量不佳,甚至会建议作者弃文;另一方面,会根据平台的要求,定期推荐作品参与平台市场推广。读者成为消费者,不但可以借助互联网上信息快速沟通性参与到作者创作过程,甚至还可以与作者在线讨论创作思路。网络作品被高度商业化,消费者(读者)的情感欲望满足与否成为网络文学作品好坏的评判标准。评价标准是理性行为的指挥棒。这种评判标准必然导致网络文学的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如果一类作品受欢迎,即进行大量复制;如果不受欢迎,则快速被新的产品更替。即便一部作品还处于创作过程中,如果它的不受欢迎,平台会选择对其进行放弃处理,转而把资源投入其他作品。随着网络文学生产模式大范围的推广,网络文学行业不断地完善,形成一条完整的网络文学产业链:上游原创内容制造、中游影视剧改编为主的IP开发、下游全版权开发与变现。通过全产业链运营,一部网络作品的利润被放大数倍,网络文学的商业价值获得全面的开发。

三、网络文学作品的内在异化

网络文学生产模式的全面铺开,必然导致网络文学作品会存在大量类型化、同质化的现象。从2003年VIP制度确立算起,近20年间产生了成千上万本网络小说,根据传统文学的常识推断,这些小说的剧情与主角应该各具特色,但是纵观网络文学市场上流行的桥段与主角形象,绝大部分趋于同质化,而大量读者明知情节雷同,依然前赴后继贡献着点击率。解释这种传统文学看来的反常现象,必须跳出文学文本,借助平台经济理论,从网络文学生产模式视角出发,才有可能找到答案。

首先,从网络文学生产来看,类型文适合大批量生产。在网络文学生产模式中,网络文学作品作为一种情感消费品,情感在此成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服务搭建的数字平台不仅成为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更是情感劳动的载体:满足特定期待的情感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媒介信息形式在数字平台上(以及在不同数字平台之间)传播和交换。[13]为了获得盈利,签约作者必须学会操控读者的情感欲望,一旦这种操控变成一种“满足———上瘾”机制,才能真正地驯服读者,令读者成为自己的粉丝。所以网络小说篇幅大多非常长,动辄一百万字,一个情节紧扣下一个情节,作者每天持续定量更新,使作品与读者之间产生黏合效应,如果不及时更新或者更新速度太慢,则会被读者抛弃。所以,最佳的创作模式就是在固定模式下进行内容编写,因为这种“固定内容模式”是已经被消费市场“检阅”、属于可以“获利”的文字内容,按此模式生产出来的作品是“安全可靠”的。

霸道总裁文给广大女性展现了一个可以接近中产阶层及以上的阶层的机会,这个机会看上去非常容易获取,仅仅是通过女性的美貌和身体就可以换取。女性读者在阅读霸道总裁文时,极其容易把“平凡”的自己代入到“平凡”的女主角身上,幻想着自己也会有朝一日遇见爱上自己的“霸道总裁”,假性物欲与情感需求获得极大的满足,这就是霸道总裁文带给女性读者的“爽”感。在市场的号召下,大量签约作者加入霸道总裁类型文的制造过程中,实现从“情”到“钱”的变化。

其次,从网络文学的销售来看,类型文非常方便平台开展宣传与售卖。打个比方,人们去超市购物时,商品会分门别类摆放在货架上任由顾客挑选,售货员还会把打折促销商品或者刚刚上市的新品摆放在超市最显眼的位置,以便顾客一进超市就能看见这些商品。消费者(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感需求,在平台的推荐页面进行挑选不同的类型文,尝试不同的“爽”感和代入感。平台根据消费者(读者)阅读喜好的数据调整销售方向,并把数据反馈给编辑,通过编辑控制签约作者“内容生产方向”;另外,平台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制造新的情感欲望,开发新的类型文,引导消费者(读者)情感需求进行消费。网络文学生产与销售模式都决定了网络文学的类型化特征。

最后,类型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当一个类型文发展到饱和阶段,消费者(读者)呈现明显的阅读疲惫,新的类型文会孕育而出。这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体现了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即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消费市场上某种商品趋于饱和,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不再旺盛,自然就会诞生新的商品。以女性穿越文为例,最开始的穿越文直接继承台湾言情小说的“男强女弱”的爱情模式,女主角全心全意谈情说爱,对于权力与财富的欲望并不太浓烈,代表作有金子的《梦回大清》、桐华的《步步惊心》等等。接着,宫斗类型文从穿越文中分裂出来,充满欲望的女性角色出现在各种皇权斗争中,宫斗文中的女主角也被赋予“大女主”的称谓,代表作有流潋紫的《后宫:甄嬛传》与《后宫:如懿传》。之后,种田类型文兴起,女主角们一改“大女主”对权力的渴望,转而承认男性的领导权,并在这种环境中积极寻找适合自己的位置,代表作有关心则乱的《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类型文的变化并不是由一方决定,而是在劳—资—客三方共同的作用下发生的,“所谓类型并不是任何人规定的,而是作者和读者在长期的文学实践中以真金白银协商出来的契约,它和人的基本欲望模式、思维模式、阅读模式深层相关。”[14]

总而言之,网络文学生产模式导致网络文学类型化现象。在这种生产模式之下,网络文学生产必须以获得利润为内在驱动。在利润的驱动下,作者生产着满足各类情感需求的网络类型小说,不断满足读者各类情感需求来完成利益的获取。而网络文学的类型化也有效地促进网络小说批量生产,并导致读者习惯性享受快餐式的一次性情感消费行为,而不是去追究内在营养的贫乏与空洞。这种情感消费行为如果不加以干预,而是任由网络文学平台逐利而行,将会导致网络文学彻彻底底丧失其文学意义,不但没有满足人的精神性需求,反而培养了读者对网络文学这种情感消费品的更大欲望。

四、良性生产模式的建构:“有意义”的网络文学作品

平台化运营模式下,网络文学作为情感消费品,它必须要在消费市场上流通,并接受消费者的检阅;它的目的是宣扬物欲为主的消费文化服务,所以它的文本里充斥着大量对个人欲望的描述,不断刺激着消费者(读者)的私欲;它必须推崇中产阶层及以上阶层的消费观念,不自觉地屏蔽底层文化,或者故意夸大底层文化中的迂腐与落后,以求获得更多的公众关注度。这些现象并不令人费解。郑也夫在著作《后物欲时代的来临》中提到:“消费演进的最后阶段,是完成它对一代民众的塑造。自然,这是通过设置、行动、话语、氛围,全方位的诱导而完成的。最终它成功了,驯化的工作完成了。消费的动机和习惯内化到了亿万人心中。”[15]占据大众话语权的消费文化不断地对消费者进行驯化,身处这种时代背景之下,任何作者在其创作过程中毫无质疑会受到消费文化的驯化,不自觉地为其服务。网络文学生产模式加剧了网络文学商品化,一方面令网络文学行业不断扩张,另一方面,也令网络文学行业不断逐利而行,不断抛弃文学最重要的社会公共关怀的意义。

网络文学遵循消费市场规律折射出种种缺乏抵御力的现象,同时也是反观消费文化对文学发展甚至社会发展的一种有效契机。2008年与2014年两次“净网”行动,迫使网络文学的“文学性”加重,担负起传播“正能量”的主流文化功能。网络文学作者在网站发表收费作品时需要与网站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实行实名制登记。这意味着网络文学不再是纯粹“自由之地”,它与传统文学一样,必须接受统一管理和相关约束,并被纳入社会主义文化的大格局中。从长远来看,这非常有利于网络文学的健康及长久发展。尽管网络文学须遵从消费市场规律才能获得更多生存动力,但一味地追求商业效应会失去文学性。在网络文学产业中,有必要在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文明的大格局之下,科学调整网络文学的文学属性与商业属性的内在结构,合理调配、规制网络文学类型化的外在特征,从而实现网络小说产业应有的价值目标,既体现经济效益,更体现社会效益。

文学性与商业性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共存。类型文是被文化消费市场检验过“合适”消费者的叙事模式,它的死板性和规律性令“情节抄袭”与人工智能写作软件获得了实现的可能性,但是在网络作者与读者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还是看到了不断更新换代的网络文学类型文。当下的网络文学题材不断扩展,不断涉及社会民生问题,力求捕捉到这个时代的方方面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我们的文学艺术,既要反映人民生产生活的伟大实践,也要反映人民喜怒哀乐的真情实感,从而让人民从身边的人和事中体会到人间真情和真谛,感受到世间大爱和大道”。[16]网络文学发展必须坚持文学性,发挥文学的主体意识形态,警惕商业化造成文本工具化的负面影响,才能实现网络文学美好和谐的艺术前景。

基于此,现有网络文学生产模式必须进行改革,才能解决网络文学商业化加剧的问题,从而引导网络文学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与现有生产模式相比,可增加以下三块模式:首先,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签约作者的劳动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与权责赋予,积极肯定签约作者主体的成果正当性,保障签约作者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与社会保障。其次、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及监管机构,协调平台与签约作者之间的权益纠纷,维护签约作者正当权益。最后,从创作者个体来看,提高签约作者整体文学素养。长期以来,网络文学作品有数量缺质量,这样的局面不但不利于网络文学健康持续发展,也愈发导致中下层网络文学作者群创作欲望的缺失。提高签约作者的整体素质,也能增强其在劳动过程中的话语权。保障广大网络文学作者的工作体面性既是对劳动个体的权益保障,也是网络文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前提。